枣庄职业学院

信息公开

  1. 枣庄职业学院、枣庄技师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2023-09-28

  2.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2022—2023学年度...

    2023-09-28

  3.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2021—2022学年度...

    2022-10-25

  4. 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2022-10-07

  5. 后勤管理办法

    2022-10-07

  6. 消防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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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配套制度建设

后勤管理办法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单价2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设备资产。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品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自行制订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维修及消耗性资产,如轮胎、电瓶、教学及科研耗材等;房屋、建筑物重新装修、绿化景点重新改造种植等;电子资料中的软盘、磁带、幻灯片及随图书或网络数据库附送的光盘等;合同租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在租期过后就丧失其使用权的网络数据库;配备给教师的教学用书以及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种图书资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立项、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学院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的物品,凡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标准的,在报销前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学习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先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给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后勤处、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平台”,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3.负责“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指导培训;

    4.依职能分工,配合学院采购部门,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采购和验收工作;

    5.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6.负责审核资产的登记、变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7.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联系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统计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和报告各系(院)、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实行归口管理,各系(院)、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范围:

    1.办公室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建立健全车辆、办公楼礼堂、报告厅、接待室、会议室的及内部灯光音响等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捐赠品的管理工作;

    2.财务处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每年与后勤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固定资产采购用款计划;

    3.教务科研处负责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和业务相关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和审批,负责管理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4.后勤处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统计,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管工作;负责基建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

    5.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学生公寓的调配及公寓物资产管理;负责学生社团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宣传信息处(图书馆)负责学院网络信息设备建设与管理;组织和协调学院的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图书及相关软件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博物馆、校史馆等的陈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校园一卡通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

    7.枣庄市大(中专)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驾校及创业园场地调配及相关固定资产的管理;

    8.君山书院负责学院各体育场的馆房与场地的调配和管理;负责各类体育器材、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

    以上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在财务处、后勤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运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2.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及购建后的验收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清查、统计等工作;

    4.依据学院工作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6.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学院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正确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2.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使用、养护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3.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4.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确定使用人,张贴固定资产条形码标签;

    5.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6.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四条 学院及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分为以下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其他。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电梯、电脑网络、移动的家具等不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始价值,单独入账;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6.图书的入账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图书馆以图书的码洋价值计价录入固定资产实物账。财务处应以码洋价值与折扣率计算出的实际购书金额付款,但学院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仍按原书码洋价值进行入账;图书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购入的实际价格入账;报刊应定期装订成册,入过刊书库,按报刊的合订本价值为入账价值;

    7.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9.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成套或系统性固定资产,按能独立使用的最小单元计价;

    12.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资产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二十条 以科研经费购买、配备给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精密仪器等,属学院资产,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赠固定资产,由受赠部门凭有关价格凭据等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受赠应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建、扩建和绿化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由财务处、后勤处依据工程审计报告对决算书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形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如有固定资产形成或增值,应做相应报增手续。

    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电梯、电脑网络、移动的家具等不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始价值。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应在房屋、建筑物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所包含的各种配套设施和原始价值,财务处、后勤处分别单独建卡和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无权对外出租、出借学院固定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学院领导及市级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除政策有规定不收取使用费的外,各经营服务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学院资产必须办理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使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1.构调整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院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后勤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调动工作,要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离任财务审计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后勤处、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处理。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财务处、后勤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自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要加强年度使用效益的考核,形成各系(院)、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用好管好学院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凡有下列行为者,学院将责令其迅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于不负责任,造成本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较大流失、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3.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拒不服从学院对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和处置的;

    5.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6.无故拒绝赔偿或赔偿不及时的。

    第三十九条  因非正常操作造成丢失固定资产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的,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按照《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实物赔偿或现金赔偿。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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