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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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减免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学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国际化培养,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暂行办法适用于部分参与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减免学费时间段是指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时间段。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财务处与各系(院)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减免条件

    第四条  减免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为学院确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学生在校期间品学兼优;

    (三)严格遵守我院和国(境)外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四)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或奢侈行为。

    第三章  申请时间、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年7月份办理,由各系(院)组织学生统一申请。

    第六条  申请学费减免学生需提交《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各系(院)提交的《合作项目减免学费人员名单》、在校期间情况说明、合作院校提供的《合作项目学生表现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四章  减免原则与减免额度

    第八条  减免学费额度由学院根据人数和申请金额酌情确定。

    第九条  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时间满三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减免我院一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满一学期(含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减免我院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年以上的,由学院酌情研究决定(以对方院校学期周数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减免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学费暂行办法(枣职院发〔201890号)同时废止。

     

      

                                 20191231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


      来源: 录入时间:2020-05-26 点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