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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配套制度建设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院)部、处室、台儿庄古城校区:

    《中共枣庄职业学院委员会 中共枣庄技师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6日


    中共枣庄职业学院委员会 中共枣庄技师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枣庄职业学院章程》、《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一)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3、改革发展、校园文化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调整;

    4、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工作的安排及专业设置和调整;

    5、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等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产权变更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0、院级以上重大表彰、荣誉称号的授予、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学院奖惩事项的评定;

    11、校园安全稳定、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干部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人才引进、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

    4、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5、委派的董事、理事、监事及社团法人人选的确定;

    6、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7、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院级委员会和院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确定或调整;

    8、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国家和省市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不动产购置、重要仪器设备的引进、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5、基本建设项目和5万元以上基建修缮项目;

    6、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7、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8、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重大捐赠及受赠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

    1、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参与集体决策的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3、“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行政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5)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4、“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前应将有关的书面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5、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6、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

    7、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须进行票决,表决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专人如实、完整、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8、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1、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决策实施

    1、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2、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录入时间:2022-10-07 点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