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对外捐赠、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行为。
1.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或转让方式出让所有权(含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3.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4.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5.报废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6.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第三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条 学院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行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各系(院)、部门申报,后勤处、财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核验,各系(院)、部门出论证报告(四方签字),后勤处、财务处核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资产审计,后勤处向市国资部门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公开竞标,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资产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1.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2.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淘汰)的资产;
3.盘亏、毁损的资产;
4.闲置资产;
5.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6.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7.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8.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9.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10.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11.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1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13.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按照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第九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淘汰)或者报损的资产,市级单位按国家规定渠道规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上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淘汰)、毁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扣除资产评估、拍卖费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后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在取得资产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 学院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学院资产处置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学院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违规行为:
1.学院未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
2.学院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3.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未经批准转让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学院如有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上级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