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

信息公开

  1. 枣庄职业学院、枣庄技师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2023-09-28

  2.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2022—2023学年度...

    2023-09-28

  3.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2021—2022学年度...

    2022-10-25

  4. 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2022-10-07

  5. 后勤管理办法

    2022-10-07

  6. 消防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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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配套制度建设

招生管理办法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优化、调整专业结构,保障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生源质量与学院办学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纪检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系(院)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制度,对年度招生总计划、招生类别及其规模做出决策。

    (二)听取学院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决策学院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就业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备、科学的招生管理制度。

    (四)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编写招生宣传资料,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五)做好招生值班工作,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的咨询工作,技工类及中专入学考试的报名工作。

    (六)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组织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八)组织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九)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录取新生情况调查与分析。

    (十)做好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

    (十一)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组织和完成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招生的相关工作,形成全院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教务处负责组织综合评价招生、中专技工类新生入学考试的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

    学工处负责中专技工类招生面试、新生的入学教育、高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工作。

    校医院负责各类新生的体检工作。

    监察处负责对招生考试、录取、新生报到、体检、资格审查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各系(院)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党政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带头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高水平骨干教师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工作。各系(院)要及时与录取新生联系,将报到时间及入学须知及时告知学生,解答考生及家长疑问,尽可能地提高报到率。

    第八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要求,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好招生考试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中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九条 制订招生制度和宣传方案: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制订学院招生制度文件和宣传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编制招生计划:

    (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从有利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二)做好全院各类、各专业招生结构调配,努力使招生计划在专业、区域等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体质量不断优化。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

    (一)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院)及相关部门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简章、宣传画册等招生宣传材料。

    (三)各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招生宣传工作,各招生专业必须制定本专业的招生宣传资料、专业带头人就是招生宣传责任人,负责本专业的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咨询、答疑。

    (四)招生就业处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及现场报名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任务与考核

    每年年初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下达任务指标及考核方案每年年底由招生就业处根据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考核办公室执行。

    第四章 录取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学院的各项政策,坚持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政策及省考试院相关规定,起草学院招生章程,经省厅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特批和办理特批录取,不得利用职权要求违规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录入时间:2022-10-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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